东莞股权服务公司:一文读懂公司股东的九项基本权利
这种身份赋予了投资者各种权利,大到决定公司战略方向,小到查阅会计账薄。
如《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但是,具体到每个股东,由于持股比例不同,享受的股权也会不同(不同持股比例的权利,详见《创业者一定要了解的9条持股线》)。
实践中,常常是大股东控制力太强,以致小股东忽视了应有的股东权利。
那么,有哪些权利,无论股权比例大小,只要是股东都能享有呢?
本文依据《公司法》总结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都拥有的九项基本权利,供股东们学习了解。
权利一:股东身份权
股东投资公司后,便正式拥有股东身份,可以依此主张相应的股东权利。因此,身份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这也将持有真实股权与虚拟股权的股东区分开来。
《公司法》在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都是对股东权利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权利二: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公司法》,只要拥有股东身份,便有权查阅公司章程、重要决议、财务报告等,而且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
这意味着,哪怕只持股0.1%的股东,也有权了解公司的重要信息。
对于持股比例少或不参与具体经营的股东来说,利用好这项权利,适时了解公司近况,可以很大程度降低投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权利三:投资收益权
投资收益权是股东获得回报的重要手段,主要有三种实现方式:
一是股权分红。由于分红与否是大股东决定的,这为小股东利益带来风险。若公司长期盈利但不分红,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权。
二是股权转让。由此股东可以获得可能的增值收益,这也是很多投资人主要的退出方式之一。
三是清算分配。即公司清算时,股东有权分配剩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权利四:优先购买权
股东不仅拥有既有股权的对应权利,而且还能凭借股东身份,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优先购买股权。
一是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按实缴出资优先认缴出资,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股东的持股比例被稀释。
二是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此保障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利于股东结构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权利五: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事务,须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部分事项需要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因此,通过参与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是股东的重要权利。
当然,能多大程度影响表决结果,与股东的持股比例直接相关,所以实践中难免会有大股东替小股东决策的情况。即使不能拍板,参与股东大会,股东也可以通过质询等方式影响重要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利六:质询权
《公司法》明确要求,只要董监高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就有质询的权利。
所以即使不能直接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股东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对董监高的提案、决策等展开质询。
这项权利为股东表达不满、发表看法提供了渠道,也是小股东影响公司事项的重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权利七:违法决议撤销请求权
根据《公司法》,对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违法违规的决议内容,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有效利用这项权利,股东们可以避免大股东利用控制权、做出危害公司的决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法律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权利八: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大股东的行为即使不违法,很可能伤害小股东的利益。
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例,很多小股东空有股东身份,既参与不了任何实质性的事项决策,也几乎分不到任何利益。这种情况下,退出反而是相对理性的选择。
《公司法》特别赋予小股东以退出通道,即特定情景下的当对决议有异议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特定情景包括公司连续五年连续盈利但不分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权利九:诉讼权
诉讼权是股东保障自身权利的最后一条底线。根据《公司法》,如果公司违规行为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这项权利的行使耗时耗力,若非万不得已,大多数股东不会轻易将事情推向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