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的关键时间节点与规定解析
01
授予/权日:
授予/权日是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若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是交易日即可。
02
有效期: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是指从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到最后一批激励标的的股份行权完毕的期间。《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 年。市场常见的方案中通常会把激励计划有效期设置成“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等待期(期权):
等待期是针对于股票期权的专有概念,特指授权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这段时间。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标的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达到一系列事前约定的条件后,才可以实际获得激励股份或者激励标的的完全处分权。等待期根据股权激励有效期而定,通常一个等待期为12个月。比如以48个月有效期的方案为例,常见表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可行权日(期权):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如下时间段不可设定为可行权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限售期(限制性):
限售期是针对于限制性股票的专有概念,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权益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称为限售期。以一个有效期为48个月的限制性股票为例,常见草案设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禁售期: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