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平台:法律与税务要点解析
一、引言 近期,众多高科技初创企业就股权激励事宜进行咨询。我国关于股权激励的法规多集中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匮乏,设计方案常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 年)。去年颁布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简称“101 号文”)明确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本文将结合 101 号文,剖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平台设立的法律与税收问题。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类别及纳税政策 1. 股票期权 - 定义: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 - 纳税政策:符合条件经备案,取得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以 20%税率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 会计处理:公司实施期权计划时,授予日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增加资本公积,非上市公司常利用 Black - 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公允价格。 2. 限制性股票 - 定义:按预先确定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本公司股权,满足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方可处置,否则公司收回或低价回购。 - 纳税政策:同股票期权适用递延纳税,公司在授予日不确认当期损益,等待期内资产负债表日按授予日公允价值将当期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可行权日之后不再调整。公司实施时宜在估值低时开展,且在与投资者签署协议中剔除因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业绩和利润考核目标的影响。 3. 股权奖励 - 定义: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股权或股份。 - 纳税政策:适用递延纳税,公司在授予日将激励对象取得对价(零对价)与授予日股权公允价格差额计入当期费用,冲减当期利润。此模式对当期利润冲击大,对后续业绩和利润无影响,实务中采用较少,IPO 前慎用。 4. 虚拟股权 - 定义:不改变实际持股比例,以公司内部记帐模式授予虚拟股份,激励对象享有利润分红或资产增值权利。 - 纳税政策:不适用 101 号文规定。其实质是创始人或大股东让渡股权权益,激励对象非公司股东,不影响公司表决权与控制权,如华为虚拟受限股体系有成功应用。公司选择股权激励模式时,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 三、101 号文适用条件与备案要求 1. 适用条件 - 激励模式: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 境内主体: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 审核批准: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激励标的:境内居民企业本公司股权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 股权来源: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及其他合理方式。 - 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人数累计不超本公司最近 6 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 30%。 - 持有时间:期权自授予日起持有满 3 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 1 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持有满 3 年且解禁后持有满 1 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 3 年(均需在计划中列明)。 - 行权时间: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不超 10 年。 - 行业限制: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2. 备案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 一般规则:不符合递延纳税时,获得股权阶段,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符合递延纳税条件时,仅在股权转让阶段按 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股权来源 1. 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向激励对象出让股权 - 情形:分为股份无偿赠予和股份出让(价格常以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账面价值确定)。 -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应购买,同意转让的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初创企业常预留激励股权由大股东代持,搭建员工持股平台后大股东转让股权,与投资方签署协议时需包含投资人对激励股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条款,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前也会要求做好员工激励股权安排。 2. 向激励对象增发 - 规定:公司授予股权激励对象以优惠价格参与增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缴出资权,但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时需处理好原始股东优先认购权问题,在相关协议中约定原始股东对股权激励增资事项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员工持股平台 1. 形式选择 - 形式:可采用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实务中有限合伙居多。 - 原因: - 控制权方面: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创始人在持股平台难成大股东控制;有限合伙企业 GP 不管持股多少,若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持股平台股份行使表决权。 - 税务方面:有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份溢价部分纳税,向员工分红时员工纳税,但其从公司分得红利不纳税;有限合伙先分后税,转让股份时合伙企业不纳税,直接在合伙人层面纳税。 - 变更手续便利性:合伙人退伙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比《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变更灵活,《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多种退伙事由。 2. 约束与退出机制 - 机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明确约束与退出机制,如合同期满、辞职辞退或业绩不达标时,已实现及未实现权益归属和强制退出股份转让/回购价格计算方法,向大股东转让时还需约定或出具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文件。 六、股权激励对上市的影响 1. 对盈利指标的影响 - 影响: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授予日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增加资本公积,产生成本与费用。有上市安排的公司需提前筹划实施时间,避免影响盈利指标。 2. 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 法规要求:根据相关上市管理办法,拟上市公司股权需清晰,无重大权属纠纷。 - 股权激励影响:其考核条件导致的等待期、股权获取不确定性、回购及转让限制等可能使股权不清晰不稳定。监管机构一般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上市前实施完毕或终止实施,实务中常通过在控股股东或员工持股平台层面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来满足股权清晰稳定要求。创业板上市虽不要求实施完毕或终止实施,但需披露,且监管机构仍关注其对股权清晰稳定的影响。 七、结论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需了解对盈利指标和未来上市的影响,选择合适时点和模式,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因各地税务机关对相关政策理解可能不同。本文仅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