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中的税务考量
作者:股权战略专家
更新时间:202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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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架构设计简介
股权架构是指公司股份的所有权结构和管理机制。公司成立时就必须考虑股权架构设计,它对企业实现战略任务和经营目标有着重大影响。合理的股权架构应是动态的,需依据业务需求和经营状态不断调整。其搭建过程复杂,要综合考虑所有权、控制权、投资者保护、税务合规、经营战略、激励机制、合作关系等多方面,以构建符合公司需求、公平合理、稳定可持续的股权关系。本文将从税务规划视角,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在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中的运用。
二、税收负担分析
我国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如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所得税纳税模式不同,主要分为两类。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取得利润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穿透股权,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若合伙人是自然人,则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类型企业在取得利润时需按《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 25%,有优惠的按优惠税率执行。企业税后利润分给自然人股东时,还需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一般税率为 20%。
三、节税思路分析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日常运营会更复杂,常需多个功能型部门配合。从节税角度看,小企业往往能享受更多优惠政策。那么企业若将业务或功能部门拆分独立,以不同法人身份运营,能否起到节税效果呢?
四、政策介绍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等。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 5%,相比 25% 的一般税率优惠很多。小微企业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该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五、案例分析
某制造业企业年收入总额 2800 万元,利润总额 700 万元。考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结合业务特点,该企业拟注册 2 家销售公司,分别负责不同地区销售工作,分摊企业利润总额。架构搭建后,企业总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 万,销售子公司 A、B 年应纳税所得额都为 200 万元,均满足小微企业标准。
若不成立销售子公司,由总公司独立完成所有业务,年应纳税所得额 700 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700×25% = 175 万元。若全部分红给股东(不考虑法定盈余公积),产生个人所得税额为 (700 - 175)×20% = 105 万元,合计税额 280 万元。
成立销售子公司分摊利润后,母、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合计为 700×5% = 35 万元。若全部分红给股东(不考虑法定盈余公积),产生个人所得税额为 (700 - 35)×20% = 133 万元,合计税额 168 万元。
仅考虑企业所得税,设立销售子公司使企业满足小微企业标准,能节省 140 万元企业所得税费,再考虑自然人股东分红,整体税费大约可节省 112 万元。
若不成立销售子公司,由总公司独立完成所有业务,年应纳税所得额 700 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700×25% = 175 万元。若全部分红给股东(不考虑法定盈余公积),产生个人所得税额为 (700 - 175)×20% = 105 万元,合计税额 280 万元。
成立销售子公司分摊利润后,母、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合计为 700×5% = 35 万元。若全部分红给股东(不考虑法定盈余公积),产生个人所得税额为 (700 - 35)×20% = 133 万元,合计税额 168 万元。
仅考虑企业所得税,设立销售子公司使企业满足小微企业标准,能节省 140 万元企业所得税费,再考虑自然人股东分红,整体税费大约可节省 112 万元。
六、特别提醒
成立销售子公司若符合享受更低税率标准,可降低整个企业产业链税负,但需特别注意两点。
- 销售公司需要实质运营。销售公司承担独立销售和营销职能,在客户寻找、信息搜集、交易谈判、签约、物流等功能上必须有所担当,且要有自己的独立运营团队,不能沦为强行避税的空壳公司,否则短期税负虽降低,长远来看会引发税务机关关注,带来巨大税收风险。
- 要考虑销售公司与上游公司定价是否公允。作为关联企业,销售公司与上游公司的定价是税务机关关注焦点。关联关系本身不是问题,但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避税就是问题。因此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销售公司和上游公司定价进行判断,若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将面临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