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对象界定与关联人回避表决详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第八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指引》”)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说明所有被激励对象均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
《管理办法》明确股权激励的对象应当是上市公司的员工,《临时公告指引》明确了激励对象的范围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目前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此仍有不同的认识且“员工”一词并非法律概念。我们对市场的案例进行整理,并大致分为三类:激励对象是与上市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人;激励对象是与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人;激励对象是与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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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与上市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员工”一词并非法律概念,劳动法中使用的是“劳动者”的一词。“劳动者”一般指的是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人,目前已将“员工”视为“劳动者”。实践中存有部分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应参考《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1)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388)于2017年8月21日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其中明确120名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2)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600172)于2017年9月11日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其中明确209名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3)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040)于2017年7月7日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其中明确71名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2. 与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第二类认为激励对象范围可以参考《公告指引》的规定,但是并未明确薪酬领取事宜。
(1)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603816)于2017年9月13日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其中明确100名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2)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2017年11月26日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48)股权激励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明确423名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3)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909)于2017年12月3日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其中明确64名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3. 与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三种分类突破了《管理办法》和《公告指引》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的界定。考虑到“聘用合同”也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其可能是委托合同、劳务合同等,范围较广泛,第三种分类使得激励对象范围具有兜底性质。
(1)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1月7日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621)股权激励(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明确67名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1月4日为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00201)出具的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其中明确221名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300133)于2017年5月16日公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其中明确338名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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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目前尚未查询到监管机构对股权激励草案中激励对象范围界定的问询。同时,从股权激励的目的来看,股权激励是为了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对其进行激励。依据案例总结,能对上市公司有所贡献的人,且其在考核期内仍在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的公司任职,应该被纳入被激励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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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人回避表决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第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但《管理办法》并未明确何种为关联关系,且回避表决往往可能会导致股权激励(草案)存在无法通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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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参考上交所颁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中对关联人的界定。10.1.5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从中可以看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也为关联人。
(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关联关系范围的界定与上述一致)
若董事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导致表决人数低于三人(不包括三人),根据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此规定与上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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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2013年8月4日为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601700)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其中提到“本次股权激励对象杨俊先生系实际控制人范建刚先生之女婿,……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2)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2017年9月8日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01011)股权激励计划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其中提到“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董事焦岩岩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关联人,董事马庆先生、董事焦贵金先生、董事秦怀先生、董事李飙先生为本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表决时,上述董事对该议案回避了表决”(查阅招股说明书,焦贵金、焦云、焦岩岩为亲属关系)。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2017年1月9日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601677)出具2016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明确提到“董事马廷义、化新民、杜有东、刘杰为本次股权激励预留权益授予对象或授予对象的亲属,需要在董事会审议与本次股权激励预留权益事项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致使出席本次董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因而董事会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决议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据上述规则和案例,我们建议: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草案)等议案时,具有上述关联关系(包括一致行动人)的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否则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可能导致决议被撤销。